一、事项名称:行政复议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三、申请条件:
申请人认为审计机关的以下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审计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一)审计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等审计处理行为;
(二)审计机关作出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审计处罚行为;
(三)审计机关采取的通知有关部门暂停拨付有关款项、责令暂停使用有关款项等强制措施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四、办理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3、申请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申请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五、办理地点: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复议应诉处
六、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下午14:30-17:00
七、联系电话: 8386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