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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审计项目实行回访制度的规定

作者: 来源: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11日10:42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审计质量,规避审计风险,严肃审计执法,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扩大审计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现行有关法规,结合我局审计实践,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审计回访的主体、客体及时间 

审计回访的主体,是审计机关纪检监察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审计回访的客体,是直接接受审计通知书的被审计单位。其他延伸审计单位一般不属于回访范围。审计回访和抽审时间为审计决定书下达后。 

二、审计回访的内容 

㈠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及未落实的原因。 

㈡审计报告中的调帐事件的执行情况,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及效果。 

㈢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㈣听取被审单位对审计人员廉洁自律的执行情况和意见。 

㈤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情况。 

㈥调查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有无吃、拿、卡、要的现象。 

三、审计回访的程序、方式 

㈠提前通知回访对象、说明回访意图、约定回访时间、指定接受回访人员。 

㈡到被审单位实施回访,具体方式可以是集体座谈、个别询问,有关知情人或者当事人出具证明材料、举报材料;翻阅有关帐目,就回访的有关事项进行核实记录、取证等。 

㈢填写“审计项目回访工作卡”一式两份,自留一份,另一份交主办审计小组存入档案。 

㈣根据回访情况以信息或个别报道或综合报告或作典型暴光等。 

㈤每季末,按单位集体公布一次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廉洁自律情况等作为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 

㈥回访方式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即可对当年的审计项目进行回访,也可以对上年度或跨越年度的项目回访,选择项目即可用随机抽取的方式,也可以根据方方面面反映选取项目。在年回访项目中不可少于23个。 

四、审计回访要求 

㈠审计回访中若发现重要情况必须向局领导汇报,不得隐瞒或扩散 

㈡审计回访时必须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并主动向被回访单位出示。 

㈢审计回访人员要求严格遵守廉正纪律和公务行为规范,不得接受宴请或接受礼品,不得有任何违纪行为。 

㈣回访小组应及时向项目审计组反馈回访信息。 

㈤回访小组有义务督促审计组尽快完成未完成的事项。 

㈥项目回访结束后,回访小组应向局纪检组写出书面回访报告。 

㈦审计回访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和公务行为规范,不得接受宴请礼品,不得有任何违纪行为。 

五、本制度由监察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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