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禁在工作日中午和执法活动中饮酒;
二、严禁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挂靠单位之间用公款互相宴请;
三、严禁参加由工作对象支付费用的宴请;
四、严禁开会、办班发放礼品;
五、严禁收受下属单位和工作对象的礼品;
六、严禁个人借用下属单位和工作对象的小汽车;
七、严禁到下属单位和工作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八、严禁接受下属单位和工作对象安排的私人旅游、高消费娱乐;
九、本制度由监察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