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随着国有土地出让政策的改革完善和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地方政府土地出让金收快速增长,并已成为多数地区土地开发和城市建设的主要财力来源。但笔者在通过接触土地审计调查过程中发现,由于有关规定不完善和一些地方不重视财务管理等原因,使之存在不将土地出让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同时不能正确清算土地开发费用、业务费用和土地净收益等问题。目前,规范土地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并有效使用土地出让金已成为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出让方式存在的问题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方式等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一般由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等方式确认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之收入价款。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二、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只能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2、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
3、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4、支农支出(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5、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金、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
6、为加强土地调控,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收入中,划出一定等比例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三、国有土地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土地出让金不能全额纳入预算管理,缺乏监督。财政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明文规定:“本季度的土地净收益,全数上缴金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向财政部报送土地出让金收支季度报表和年度预、决算。”一些地方仅关注一般预算收支、基金预算收支和预算外收支的预决算管理,而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要求能真正实现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是作为基金收入中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缴入金库的土地净收益,而全口径土地出让金收支则缺乏财政预决算的监督管理。甚至有的单位不编制土地出让金收支报表和年度预、决算。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规定,土地净收益是全口径土地出让金扣除土地开发费用、业务费用的净额,地方国土部门应按季清算土地开发费用、业务费用,并确认应缴入金库的土地净收益。由于现在市场大多是存在整理拆迁、滚动开发等到问题,单块出让地块的费用归集比较困难,客观上导致国土部门不能及时正确地核算土地出让费用和收益。同时,地方政府主要关心作为本级非常规性财政收入的土地出让金总收入,普遍不重视其规范化核算。
3、地方政府随意确定土地净收益,人为调整土地净收益的入库数。目的:一是为了完成年度地方财政收入的入库数。二是为了减少体制上划,调减土地净收益的入库数。这种人为蓄意调整行为,使仅有的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土地净收益也丧失了真实性。
4、从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四、加强土地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的建议
1、取消专户管理,土地出让金全额作为基金收入中的“土地有偿使用权用收入”缴入地方本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2、国家应以一定固定比例集中部分土地出让金,专项用于欠发达地区的城市建设。
3、地方财政部门应负责全额土地出让金收支的预、决算编制,地方国土部门不再对单块出让地块实施完全费用核算。财政对年度土地出让金收支实行总额决算管理。(梅桂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