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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整改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1日17:04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高度重视,特别是审计整改工作专题写入了《审计法》,使得审计整改越来越受到普遍关注,社会公众也因此考验着政府审计的效率和权威。如何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提高审计效率,维护审计权威,笔者就工作实践谈些粗浅认识。

一、审计整改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审计实践中,审计整改力度和深度还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审计整改工作还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具体表现为:

()敷衍了事。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一些被审计单位存在对审计整改不重视,敷衍了事的思想。表现为一些单位在审计实施阶段对存在的问题能积极与审计组沟通,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但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报告也随之束之高阁,对单位存在的问题熟视无睹,听之任之;有的单位认为审计工作结束了就过了关,问题整不整改已不重要,从而造成了审计整改敷衍了事,难以落实到位。

 ()避重就轻。有的单位审计整改仅停留在审计发现问题表面,就事论事地进行整改处理,没有对问题产生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源头治理力度不够。尤其是涉及资金管理使用方面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多采取制定或修订制度、重申有关规定并承诺今后加强管理等措施进行整改,但对已经发生的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或追回相关资金,使整改工作流于形式。

()屡查屡犯。对审计查出的问题,由于领导重视不够,加之惩戒和处理处罚力度不大,致使一些问题在有些单位反复发生。如用事业经费、专项资金发放综治、计生奖的问题;个别部门、企业为自身利益违规收费、漏交税金的问题。

二、造成审计整改落实难的主要原因:

()对审计整改工作认识不够。有的审计机关认为整改就是收缴违纪违规资金;有的审计人员思想存在“重审计、轻处理”的认识;有的被审计单位仍然存在法不责众的错误认识,或者主观上有意识地进行“选择性整改”。对涉及自身利益的问题,如追回挪用款项、纠正以前年度发生的问题等,被审计单位的态度则是“顺其自然”。

()机制缺失,造成审计整改工作难以到位。一是制度本身不合理,或者说是制度本身有缺陷和漏洞,执行中存在合法不合理、合情不合法的情况,需要通过深化体制改革解决。二是由于地方财力匮乏,造成有些被审计单位改变项目和挪用资金,处理时同情的倾向。

()审计整改监督合作机制尚未建立,致使审计整改工作无法彻底的完成。一是目前还缺乏一种能够将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起来,就审计机关宏观建议进行研究的有效机制。审计报告中涉及体制机制性问题需要国家出台相关政策,以及一些宏观层面的,有关建章立制的建议,都需要多个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完成,被审计单位无法单独完成整改;二是目前多数审计机关仅就查处经济案件开展了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对审计查出的一些其他问题,还没有与地方各部门建立一种相互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致使审计整改监督难以形成合力,审计整改整体效果不理想。

三、审计整改的对策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审计监督是宪法和《审计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加强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是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维护财政经秩序、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环节。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从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提高认识,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审计发现问题的有效解决。  

 ()健全整改情况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审计机关督促、各有关方面协调配合的整改工作机制。依法接受审计的单位应按照《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认真落实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认真采纳审计建议,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报告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就整改情况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审计机关反馈。在审计机关汇总各部门整改情况的基础上,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就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

()建立督促检查机制。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做出审计决定后,应当检查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审计决定、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作为督促检查的重点;每次审计都要检查被审计单位对上次审计的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对突出问题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对经督促仍未解决的重大问题,要深入剖析原因,实施重点监督,必要时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领导机关作出专题报告,提请有处理权的机关进行督查处理。

()严格落实行政问责制度。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情况,要作为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整改不力甚至拒绝、拖延整改或弄虚作假的被审计单位,由本级政府相关领导与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对由于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及时对有关责任人问责。

()实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公告制度。结合审计结果公告,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予以公告。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各专门机关的监督,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以及舆论监督,不断提高整改的成效。目前随着审计结果公开的常态化,公众已不满足于知道一些政府部门“做错了什么”,而是更想知道他们“错了以后怎么办”,而公开审计整改情况将满足公众的这些需求,也将大大提高审计的公信力和认知度。(刘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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