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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使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以后整改方向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02日10:00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使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基础工作薄弱。没有很好地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以及残疾人就业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摸底,没有建立残保金征收台账并进行动态管理。由于基础数据不够准确、家底不够清楚,导致各级残联对残保金应征多少、能征多少缺乏一个基本的判断,影响了残保金的精确测算和全面征缴。

(二)征收标准偏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基数低,只达到规定工资标准的20-60%。如:2014年市本级及珠山区、昌江区征收基数为20000元,为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37185元的54%;乐平市征收基数为10000元,为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36126元的28%;浮梁县征收基数为8000元,为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33709元的24%。不符合《江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单位缴纳保障金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为标准,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100%缴纳”的规定。

(三)征收力度不够。对逾期不缴或未足额缴纳的单位,没有及时催缴,财政部门也未全额代扣;对拒缴、欠缴的单位,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导致征收额、征缴率严重偏低。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数、社保部门提供的企业参保职工缴费人数为基数测算,2013年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潜力为 12015万元,实际征收484万元,征收率为4.03%2014年征收潜力为13726万元,实际征收409万元,征收率为2.98%。无论是从征收额还是征收率来看,近两年均呈逐年递减的趋势,特别是财政代扣部分萎缩明显。

(四)超范围使用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不够规范,大部分残保金用于与残疾人就业无关的支出上,违背了残保金开征的初衷,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残疾人的就业权益。20132014年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756万元,其中符合残保金规定支出范围的169万元,占22 %,超范围用于工资福利、三公经费、残疾人扶贫慰问等其他支出587万元,占78%。此行为不符合《江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
  (五)资金结余较大。全市2013年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结余675万元, 201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结余746万余,结余资金为当年支出的2.2倍。大量结余资金沉淀在财政、残联等部门,没有及时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六)部门协调不够顺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涉及残联、地税、财政部门以及众多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征收对象,涉及面比较广。目前残联、地税、财政等部门之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配合协作还不够顺畅,征收信息未能完全共享,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没有形成工作合力。

二、以后整改方向

(一)夯实基础工作,加强征收管理。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力量,健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机构,配齐配强征管人员。各级残联工作职能部门应组织力量对本地区在职职工人数以及残疾人就业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摸底,建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严格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审核审批、催收催缴和代征代扣,对拒缴、欠缴的,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严格资金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规定的范围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得挤占挪用、超范围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得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部门预算化,用于弥补单位工作经费不足,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加大残疾人职业培训和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不断改善残疾人就业状况,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结余较大的,应当在规范资金使用的基础上,加大支出力度,加快支出进度,更好的发挥残保金的使用效益,

(三)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政府高位推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部门协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更好的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管工作。各级残联应发挥主导作用,承担主体责任,主动加强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工作。财政、地税等部门应按照《江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履行代征、代扣职责。(吴同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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