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凡涉及违纪、处罚或投资工程核减决算的审计项目,必须经过审计业务会议集体研究审定,于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意见之后召开。
二、审计业务会议由局长、分管和相关领导、法规科负责人、复核人员、主审业务科负责人、审计组长组成,必要时请其他业务科负责人或审计组其他成员列席。
三、审计业务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分管领导主持。分管领导主持的,主持人要把会议情况及时向局长汇报。
四、审计业务会议的主要内容
㈠研究审定审计报告;
㈡讨论提出被审计单位的自行纠正事项和改进建议;
㈢讨论通过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㈣讨论通过由有关机关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建议或移送处理决定;
㈤依法审理其他审计事项。
五、审计业务会议的主要议程
㈠由审计组组长或主审汇报项目总体情况,包括:
⒈实施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
⒉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及其评价意见;
⒊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
⒋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负责人)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以及核实、采纳情况;
⒌审计方案预定的审计目标完成情况。
㈡与会人员审议报告,充分发表意见。
㈢会议主持人综合审议意见,做出决定。
六、每次审计业务会议都要作会议纪录。会议由法规科负责人和主审业务科负责人双重纪录。审计业务会议后,由主审业务科负责人拟出《审计业务会议纪录》,经法规科负责人复核、分管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签。
七、《审计业务会议纪录》是出具审计报告、制作审计决定书、作出审计建议和移送处理书以及其他审计文书的依据,归入审计档案。
八、审计业务会议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更改。审计组必须按会议决定的原则执行,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仍由会议组成人员集体审议。
九、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审计法规和本局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制度由法规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