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完善审计执法程序,提高审计执法质量,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成立局案审委员会。现制订工作制度如下:
一、审计项目案审委员会组成人员:
组长:局长
成员:项目业务分管领导
项目业务科科长
项目审计组长或主审
法规科科长
案审委员会专设常委
二、审计项目案审委员会职责
对符合案审条件的所有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进行公开审理,案审的内容包括:审计项目是否纳入年度计划,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执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是否恰当,复核机构或专职人员提出的复核意见是否正确;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准确、合法、适当;提出的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是否恰当等。案审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审计组和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审议批准审计报告,做出审计决定。
三、案审工作程序
㈠审计组结束现场审计后,草拟审计报告,再根据复核意见完善证据,修改审计报告。
㈡审计组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等有关材料送法规科。
㈢法规科负责人根据审计报告中所列示的问题,向审计机关提出是否需要案审和参加案审的人员的建议。对需要案审的审计项目,由法规科填制《审计报告案审申报、记录单》一份,报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㈣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由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提议,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指定的其他负责人同意后,召开案审会议讨论审定。
以下事项可以不启动案审程序:非正式审计项目,包括审计调查项目,同级党委、人大、政府等部门交办的临时性查证、调查项目;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比较轻微,不需要进行审计收缴处理、处罚的审计项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和处理处罚无异议;工程预决算审计项目,按工程预决算审核程序办理。除此以外,都必须进入案审程序。
㈤审计报告案审的权限划分。由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上级机关统一组织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审计查出违纪金额巨大且按规定应予以收缴金额。在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无法主持的情况下,可以由主要负责人指定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主持。
㈥做好审计报告案审会议的准备工作:审计机关参加对重大项目案审的人员,一般不应少于7人;对非重大项目案审人员,一般不应少于5人;参加案审会议的书记员由法规科指定。审计报告案审会议举行时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审计机关参加人员由法规科通知。
审计组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在案审会议举行的前一天,将审计报告(送审稿)及时分发至参加案审会议的有关人员。
四、案审会议程序:
㈠主持人介绍会议的程序和要求。
㈡由审计组长(或主审)介绍审计情况及最终处理、处罚建议。
㈢审计机关案审委员会成员合议。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决定。
㈣会议主持人作出最终决定。
㈤参加案审会议的全部人员在案审会议记录上签字。
㈥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案审会议的记录工作,并根据案审会议决定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
五、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
案审委员会,负责评估和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具体包括:㈠不按规定程序提交案审的;㈡不按案审会议决定执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六号《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第九十二条第三款“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违反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需要承担责任的,由上级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负责评估和追究,和第九十五条“审计项目质量委员会对违反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的行为,责成各有关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