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公车改革精神,节约用车成本,提高公车使用效率,根据《景德镇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景办发[2016]6号)、《景德镇市市直单位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办法(试行)》(景车改办[2016]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用车使用范围。根据公车改革相关文件,以下情况可以向公务用车平台申请用车:
1、副县级以上(含副县级)人员在我市辖区以内,交通补贴区域以外(乐平市,浮梁县,昌江区鲇鱼山镇、丽阳镇、荷塘乡)的公务活动;
2、单位主要领导及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单位副职在我市辖区以外(原则上不得跨省)的重大公务活动;
第三条、公务用车申请使用程序。
1、申请审批程序:用车人填写我局公务用车申请单,写明用车时间、用车事由、出行目的地,交由办公室备案,最后由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审批。
2、派车程序:公务出行审批通过后,将申请单交回办公室,由办公室向公务用车平台申请派车。
3、申请时间:公务用车原则上应提前6小时预约,周末用车原则上在工作日提前预约。
第四条、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公务出行的保障。
1、申请用车人员未按时提前预约公车,临时调车而公务用车平台无法调车使用的情况,由用车人自行安排出行;
2、公务车用车平台运力不足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公务交通补贴范围外的公务出行,由我局报销来回行程产生的油费或的士费。
第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公务用车申请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