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移送行为,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江西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赣办发〔2015〕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移送,是指bet365英超(以下简称局)在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法律法规的行为,认为应当依法追究党纪政纪、刑事责任,按照规定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行为。
第三条 案件移送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章
案件认定
第四条 移送案件应当是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既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又应当依法追究单位、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的案件。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不涉及追究单位、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的,审计机关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不作为案件移送。
第五条 移送案件,一般应查明以下事实和依据:
(一)涉嫌违反党纪、政纪或者犯罪行为的主体、责任人、犯罪嫌疑人;
(二)涉嫌违反党纪、政纪或者犯罪的危害行为、危害后果,以及相关证据;
(三)涉嫌违反党纪、政纪或者犯罪行为的发生地、实施地和结果地;
(四)涉嫌违反党纪、政纪或者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
(五)涉嫌违反党纪、政纪或者犯罪的具体条文。
第六条 审计发现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规,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第七条 审计发现的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职务犯罪案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向检察机关移送:
(一)贪污贿赂犯罪。包括刑法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节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主要有: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单位受贿案,利用影响力受贿案,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即刑法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主要有: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徇私枉法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环境监管失职案,食品监管渎职案,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放纵走私案等。
第八条 审计发现的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财产等犯罪案件,应向公安机关移送。包括:
虚报注册资本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妨害清算案,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虚假破产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为亲友非法牟利案,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诈骗案,逃税案,抗税案,逃避追缴欠税案,骗取出口退税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非法出售发票案,持有伪造的发票案,串通投标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职务侵占案,挪用资金案,挪用特定款物案等。
第九条 同一案件既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犯罪,检察和公安机关分别具有管辖权的,应向对主要涉嫌的犯罪行为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
涉嫌犯罪案件,应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县(处)级及以上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原则上不向科级及以下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移送案件。
第三章 移送程序
第十条 局机关对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案件线索实行统一移送制度。案件移送统一归口由法规审理科与受理机关联系办理,发现案件线索的业务科和相关科室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 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违纪违规行为线索,应当及时按程序逐级向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领导报告,具备移送条件的,应及时起草移送处理书,连同收集的审计证据报送法规审理科审理。
第十二条 对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法规审理科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咨询专业意见。
对已经与有关部门、机关建立会商机制的,在办理移送案件线索之前,根据实际需要,报局领导批准,法规审理科可以会同有关业务科与相关部门、机关进行会商。
第十三条 审计移送处理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的时间和内容;
(二)依法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事项的事实、定性及其依据和审计机关的意见;
(三)移送的依据和移送处理说明,包括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的说明;
(四)所附的审计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 法规审理科应当及时对审计移送处理书及相关证据资料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理:
(一)事实表述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二)涉嫌犯罪的罪名认定的构成要件;
(三)涉嫌严重违纪违规的是否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四)拟移送处理的机关是否恰当;
(五)审计移送书格式是否规范;
(六)其他需要审理的事项。
第十五条 法规审理科对审计移送处理书和相关证据审理后,应作出如下处理:
(一)事实表述清楚、证据充分、违法违纪行为成立的,应当提出同意移送的建议;
(二)对拟移送处理部门不恰当,法律法规条款适用不准确的,事实表述不清,应退回业务部门按要求修改移送处理书后,提出同意移送的建议;
(三)对主要事实尚未查清或者未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的,应退回业务部门补充查清主要事实和审计证据,再提交审理;
(四)对退回查证后主要事实仍未查清或者未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刑事责任或者党纪政纪责任依据不足的,已经通过审计信息反映或者按照市局有关规定应当通过审计信息反映的,或者有关部门已立案调查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应提出暂不移送的建议。
第十六条 法规审理科应将审理意见书和是否同意移送的建议,分别报业务科的分管领导和法规审理科的分管领导审核,由局主要领导审定。
经局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办理移送手续的,业务部门应当作为发文主办单位及时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办理审计移送处理书的发文,并由局主要领导签发。
第十七条
业务科应当将签发后的移送处理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交法规审理科。由法规审理科统一将审计移送处理书连同相关证据资料送达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相关部门,并办理签收手续。
法规审理科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移送的资料包括:
(一)审计移送处理书;
(二)相关的审计证据;
(三)涉案存款、物品清单;
(四)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受理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法规审理科将有关材料移送受理机关时,应取得送达回执。
第五章 移送责任
第十九条 案件移送办理过程中有关知情人员应依照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案件情况。
第二十条 法规审理科在受理机关处理结束后,应及时取得有关处理结果的材料或者复印件,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局领导,同时送交有关业务科。
第二十一条 局法规审理科负责定期对局机关移送事项的有关落实情况进行了解、跟踪和统计,并及时向局领导报告移送处理进展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办理移送事项应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及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审计移送处理书涉及有关事实的真实性、定性及其依据的准确性负责;审理人员、法规审理科负责人对出具审理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移送处理书应严格审核把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法规审理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审计发现需要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单位)、监管部门或者各级政府进行处理的,经审理后由各业务科根据被审计单位级别或者问题的性质向直接具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单位)、监管部门或者各级政府移送。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