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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365英超转发《江西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审计处理处罚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0日10:48

 

 

 

 

 

 

 

 

 

景审发〔2015〕7号

 

 

 

 

bet365英超转发《江西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审计处理处罚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审计局、局各业务科室(中心):

现将《江西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审计处理处罚行为的规定》(赣审法发[2015]2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并结合审计项目抓好贯彻落实。

 

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局内分送:局领导,办公室、法规科、综合科      存(3)

 

bet365英超办公室             2015年2月25日印发  

 

 

共印25份

 

江西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审计处理处罚行为的规定

 

为严格依法审计,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现就进一步规范审计处理处罚行为作出如下规定:

一、各级审计机关应严格按照《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处理处罚种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不得超越审计权限进行处理处罚,不得对非国有企业等不属于审计对象的单位和个人直接下达审计决定。

根据《审计法》第四十一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根据《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审计处理的种类包括: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他处理措施。

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可以采取的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不得超出上述范围。对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事项,审计机关应移送有关主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

二、目前明确审计机关为执法主体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西省审计条例》等法规,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处理、处罚时,应优先适用上述法规及其他规定了审计机关处理处罚权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其他有明确执法主体的法律法规,如《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商业银行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在当前有关法律制度还未就审计机关主体资格特别加以明确的情况下,为防范审计风险,审计机关可以将其作为审计发现问题的定性依据,但原则上不得作为审计机关处理处罚依据。对未明确执法主体的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审计机关可以在《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职权范围、处理处罚种类内作为审计处罚依据。

三、严格区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两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应严格按照《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作出审计处理;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除采取处理措施外,还可以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作出通报批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具体处罚标准应遵照《江西省审计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江西省审计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执行。

四、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后果相当,同一类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处罚标准应基本保持一致。审计处理应当要有具体的处理措施,原则上不能笼统责令改正或自行纠正,不得以“今后加强管理”和“下不为例”等方式代替审计处理。

五、审计处理处罚时引用法律法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审计署关于印发主要审计文书种类和参考格式的通知》(审法发〔2011〕24号)规定,在引用法律和法规时,一般应列明文件名称、具体条款号及条款内容;在引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般应列明发文单位、文件名称、发文号、具体条款号及条款内容。

(二)针对审计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及表现形式,有的有若干个定性和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条文,具体引用时应结合审计发现问题的具体情况,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和法律效力溯及力等基本原则,选择引用最恰当的规定条文,而不应全部引用。

审计机关作出处理处罚时应引用有关法规对该财政财务收支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处理处罚条款,不得引用《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作为审计处理处罚的直接依据。对应当下达审计决定的处理处罚事项,必须下达审计决定,审计决定的处理处罚意见应明确、具体,并具有可执行性,不得使用“应予纠正”、“应予整改”等表述代替具体处理处罚措施,不得以罚代纠。

六、进一步规范审计决定缴款渠道

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审计机关应严格按照执法主体权限,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严格按照应上缴款项的资金性质、缴款渠道上缴。

(一)税收收入。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书》,责成被审计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被审计单位应将税收缴款书复印件交由审计机关,作为《审计决定书》执行依据。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基金收入。

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时,发现被审计单位少缴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基金收入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书》,责成被审计单位按照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缴入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财政专户或国库。被审计单位应将缴款书复印件交由审计机关,作为《审计决定书》执行依据。

(三)罚没收入。

审计机关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决定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书》,由被审计单位缴入同级财政部门“罚没收入”专户,并将缴款书复印件交由审计机关作为《审计决定书》执行依据。

(四)属于非审计机关本级预算级次的应当上缴的款项,由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以及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定,缴入相应级次的国库或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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