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国家审计监督,整合审计资源、充分履行审计职责,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的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力量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江西省审计厅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
审计机关在开展政府投资、资产评估、环境保护、税收法律、计算机应用等需要特殊专业技能、知识和经验的审计项目时,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可以从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专业机构(以下统称社会中介机构)购买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等社会服务。
二、成立购买社会服务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由分管财务局领导及办公室、投资科、工程决算审计中心负责人、财务人员组成。组长由分管财务局领导担任。
三、购买社会服务程序
购买社会服务实行计划管理。业务科室上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事项必须购买社会服务的,应提出包括购买社会服务的数量、专业、资质和时间等内容的工作计划(草案)。工作计划(草案)由职能科室(中心)向局办公室提出,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形成年度购买社会服务工作计划。
四、构建服务机构库
建立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如无政策变化,备选库每两至三年更新一次。社会中介机构一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法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相应的办公设备。
(二) 具备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其中工程造价服务机构原则上须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
(三)中介机构在景德镇市有执业经历,信誉良好,有在景德镇市开展审计业务的意愿。
(四)执业三年以上,社会信誉好,内部已构建严格有效的项目质量控制体系,近3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五、购买社会服务方式
根据年度购买工作计划,采取招标、邀标等竞争方式和随机抽取等办法,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程序,在备选库中采取随机或比选方式,经购买社会服务工作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参加审计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
单项社会服务费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工作小组集体研究,采取随机抽取方法;10万元以上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采取邀标方式,由工作小组集体研究以后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审定;50万元以上的采取招标方式,由工作小组集体研究以后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购买社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的,由工作小组集体研究决定。特定事项的由工作小组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
六、购买社会服务费用支付
购买社会服务发生的费用,应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支付。支付审计费、咨询费、检测费等相关外聘费用时,外部专业人员及其所在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提供国家规定的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无依据的不得支付购买费用。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